關於休妻
- 摘自 黃漢輝:《與人同在的彌賽亞君王──馬太福音 析讀卷上》十九章3 至12 節析讀 | 優閱試讀
- Oct 1, 20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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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法利賽人來試探耶穌說:「無論甚麼緣故,人休妻都合法嗎?」耶穌回答:「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並且說: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結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』這經文你們沒有唸過嗎?既然如此,夫妻不再是兩個人,而是一體的了。所以,上帝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法利賽人說:「這樣,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?」耶穌說:「摩西因為你們的心硬,所以准許你們休妻,但起初並不是這樣。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另娶的,若不是為不貞的緣故,就是犯姦淫了。」門徒對耶穌說:「丈夫和妻子的關係既是這樣,倒不如不娶。」耶穌對他們說:「這話不是人人都能領受的,惟獨賜給誰,誰才能領受。因為有人從母腹裏就是不宜結婚的,也有因人為的緣故不宜結婚的,並有為天國的緣故自己不結婚的。這話誰能領受,就領受吧。」(太十九3~12)
馬太福音的作者跟隨馬可福音,但作出改動:突出了馬太福音十九章3 至12 節這離婚討論的相關猶太背景。同時,作者先藉著耶穌帶出上帝創造的心意,然後才指出人的軟弱和摩西律法的容許作結。最後,作者提到守獨身/童身的因由,這也是馬太福音的獨有材料。此外,這小段可分為兩個場景和三個提問。第一個場景是耶穌與法利賽人(3~9 節),第二個是耶穌與門徒(10~12 節);第一個和第二個提問出自法利賽人(3~6、7~9 節,參五31~32),帶有衝突的特點(參九1~8,十二1~8、9~14 等等),所以是發生在第一個場景,而第三個提問則來自門徒(10~12節),屬於老師教導學生的場景。我們來看看第一個場景。法利賽人來到耶穌那裏,作者表明他們是來試探耶穌的。他們向耶穌發出兩個提問,第一個是:「無論甚麼緣故,人休妻都合法嗎?」(3~6 節)這個提問假設了「休妻」不是他們問題的核心,並直接指出問題的核心在於「無論甚麼緣故」(kata pasan aitian)。換言之,他們的觀點是「只要有理由,任何情況下都可以『休妻』」。這問題源於如何詮釋申命記二十四章1 節:「人若娶妻,作了她的丈夫,發現她有不合宜的事不喜歡她,而寫休書交在她手中,打發她離開夫家」的「不合宜的事」。
在耶穌的時代已經有這方面的討論,當時有兩派法利賽人把持不同意見:煞買學派及希列學派。煞買學派(Shammai)認為妻子犯了姦淫(或不貞)才可以休妻(9 節;參何二16);而希列學派(Hillel)則主張任何微小的原因例如燒焦了飯都可以休妻(參「米示拿」之「論離婚訴狀」〔m. Gittin 〕9.10)。後者的代表人物是二世紀初的著名律法師亞基巴便約瑟(Akiba ben Joseph),他曾說,若一個人遇上比他的妻子更入眼的女子,這便足以成為休妻的合法理由。耶穌則是站在煞買派的立場,他認為「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並且說: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結合,二人成為一體。』」(5 節)耶穌所引的經文來自創世記的兩段經文(創一27,二24)。耶穌先提出上帝的心意,便討論由以人為中心轉向以上帝創造的心意為中心。他引用希伯來聖經作結論說:「所以,上帝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他所指「人不可分開」的「人」是指「丈夫」,「分開」指到「休妻」。聖經似乎從沒有提及「休夫」,這暗示了離婚是男人的權利,女人完全沒有權利作出這要求,這與猶太人的文化有關。在猶太人的世界裏,女人是沒有地位的,女人婚後就成為男人的私有產業,所以女人是沒有自主權的,而男人卻可以選擇擁有或放棄(即「休妻」)這「私有產業」,這也是希列學派背後的理念。耶穌的用意,是要指出當時猶太人這種向男性傾斜的做法是不公允的。他認為「休妻」是被容許的,但這不是上帝創造人或訂立婚姻的原意。
法利賽人的第一個提問,是關於男人怎樣才算是合猶太律法要求地「休妻」。但是,耶穌沒有正面回答他們的問題,反指出「休妻」不是上帝創造的原意,甚至有違上帝原初的心意,故此法利賽人似乎不太滿意耶穌的答覆,認為祂的答案有漏洞。於是他們借猶太律法(申二十四1)繼續追問:「這樣,摩西為甚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?」(7節)法利賽人如此提問,明顯不是要知道答案,而是要陷害耶穌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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